广州讨债:债权人代位权应如何行使
发布时间:2024-09-14 点击次数:111次一、债权人代位权应如何行使
针对债权人代位权,我们有如下的理解及规定:
首先是行使方式方面,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特定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当债权人决定将代位权付诸实践时,必须先获得人民法院的决议,然后向法庭提交自己的代位申请。
最后,对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如果由于债务人的怠于行使自身的债权或与其相关的从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此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寻求援助,以自己的名义来替代债务人对特定对象的权利行驶,不过,这类权利若是仅限于债务人为享有者的,则不在此列。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以其剩余到期债务为上限。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然费用,均应由债务人负责承担。
同时,当某些特定对象对债务人提出抗辩时,这种抗辩也可以适用于债权人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
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在行使其代位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经过人民法院的决议认可后向相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在此过程中,代位权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部分债权人已经到期的全部债权总额,且这是由于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自身的债权权益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债务人对于特定第三方的相关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范围仅仅局限于债务人所拥有的那些权利。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同时,特定对象针对债务人提出的任何抗辩理由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债权人。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应当以债权人尚存的所有到期债务作为其行使的上限。